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全國學生勇敢自我解放,爭取自主權利當仁不讓!

作者◎張復舜

8月26日早上10點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成員們滿懷期盼,帶著一個多月調查的評鑑報告前往教育部陳情。我們原本期待教育部會重視學生權利,正面回應我們最基本的訴求,然而教育部派出的訓委會專門委員兼秘書傅木龍卻一再迴避,連最基本的一個月後對於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做出書面回應的簡單訴求都不願應允。教育部不斷對學生摸頭的行徑,著實令我們感到心寒。我們不禁懷疑:「這是一個不尊重學生權利的教育部!」

在教育部如此昏庸卸責的狀況下,學生權利的保障不再如小組成員所想像的如此樂觀。我們認為,學生必須要靠自己的力量,才能成功保衛應有權利。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批判教育家之一的巴西教育家保羅.弗雷勒(Paulo Freire),在其經典著作《受壓迫者教育學》說:「唯有當受壓迫者使自己獲得自由時,他們才能使壓迫者獲得自由。壓迫者作為一種壓迫他人的階級,既不能解放他人,也不能解放自己。」學生並不能期許行政管理者片面的施捨,更不能誤認校園的壓迫為必然!

2010年8月29日 星期日

《2010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評鑑報告與說明

各位關心本次評鑑的朋友,為了要大家更理解本次評鑑調查,並且讓其更公開更透明化,我們在此公佈調查報告書的原始分數表跟分數換算標準,歡迎各界批評指教及支持!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大學生上教育部陳情 要求終結違法大學

由高師大、長庚大學、高雄大學、中山大學、台灣師大、台大…等各校學生組成的「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在25日公布評鑑結果後,又在今天(26日)號召來自全國各大學的學生,一同前往教育部陳情抗議,學權小組將遞交陳情書給教育部官員,要求教育部介入各大學發生的學權問題,不應以「大學自治」作為規避監督各大學的藉口。

學權小組高喊「打倒軍事管教,學生治理學校」、「廢除違憲校規,學權納入評鑑」、「學費要調降,勞動要保障」、「反軍訓必修,反二一退學」等口號,要求教育部提出改進方法。

大學院校箝制學生人權 教育部應扮起監督責任

學權小組表示,教育部不應放任各大學侵犯學生權利,而應該主動監督各大學對學生權利的維護,並且積極介入各項侵犯學生權利的校規或事件。許多大學院校常常利用「管理需要」、「符合社會期待」或「維護學生安全」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制定各種侵害學生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的規定。在學權小組的評鑑中就發現,仍有39間大學學生或社團如要出版刊物,須經校方審查許可;仍有36間大學,校內宿舍仍有限時「門禁」規定。這些規定實際上已經侵害了憲法賦予人民的出版自由和人身自由,把大學生當作「次等公民」看待。

此外,仍有30間大學普遍有「內容是僅替代校方職員工工作」的「服務課程」;有43間大學,並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打工」時遭遇的權益紛爭,大學生的「工作權」遭到學校和教育部的長期忽視。教育部身為全國教育的主管機關,必須正視這些病象,不應漠視學生被剝奪權利。

軍事化的管教必須終結 學生應有自我治理的權利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2010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指標報告書》出爐!

《2010年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指標報告書》V2.0 按此下載
更新:彩色圖表及少許錯字

申覆機制:

各學校或學生若認為本調查結果與事實有相違,或有意提供更新的資訊,可主動寄信至學權調查小組信箱 studentrights.team@gmail.com。小組將聯繫各校受訪學生幹部、調查客觀事實後,於收到來信 1 個月內公布最新之調查結果。

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2010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公布暨學權論壇 活動議程表

活動議程

2010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公布暨學權論壇
預定時間 議程(8月25日星期三) 主持人/報告人
9:30-10:00 報到、領取學權手冊 主持:庶務小組
10:00-11:00 記者會:學權調查評鑑公布 主持:董泓志
調查緣起、方式與指標說明 董泓志
調查評鑑總結果發表 鄭亦展
調查評鑑分類結果發表 陳宗延
與談學者、社運人士 全國教師會 羅德水
清華學院 李天健
11:10-12:50 論壇:各校學生權利行動經驗 主持:施彥廷
台南女中的「短褲幫」行動經驗談 南女學生(邀請中
長庚的《庚云》實踐&「斷網」事件 《庚云》編輯
高師大的反宿舍門禁&反集遊法運動 董泓志、江昱欣
12:50-14:00 便當午餐 主持:庶務小組
海島新聞(海島學生電視台) 主持:楊緬因
14:00-16:00 論壇:面對「社會壓迫」的學生權利想像 主持:林柏儀
性別平等校園&性別友善宿舍的想像 高師大性別所 陳逸婷
台大性別友善宿舍小組 陳柏屼
串連打工族、實習生、青貧族的學生權利 九五聯盟 陳柏謙
階級不平等、教育私有化、學生權利 全國教師會 羅德水
16:00-17:00 後續抗議行動討論&「2011學權調查評鑑」 主持:張復舜
17:00- 自由活動&晚餐閒聊 主持:庶務小組

大學住宿還要被點名!?
四成大學住宿要點名、六成有門禁 學生:應當廢除,尊重學生自主管理

念大學住宿還要被晚點名?由高師大、長庚大學、高雄大學、中山大學、台灣師大、台大…等各校學生組成的「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組」,今日透過新聞稿公布「各大學住宿點名規範」的調查結果。初步發現,直到現在,仍有四成學校的大學生校內住宿「晚間要被點名」,有將近六成的大學有「宿舍門禁」,且超過九成的學校此類規定並非由學生自治決定。不少學生直呼「規定太嚴」、「學校的規定沒尊重學生」、批評「這裡是大學,不是軍營!」

四成大學住宿要點名、未到要退宿

學權調查小組於今年暑假透過電訪和網路調查全國一般大學,發現包括國立宜蘭大學、國立台灣體育大學、大同大學、大葉大學、中原大學、佛光大學、亞洲大學、東海大學、明道大學、長榮大學、華梵大學、開南大學、慈濟大學、義守大學、實踐大學、輔仁大學、銘傳大學、靜宜大學等18所大學,都仍有「住宿要被點名」的措施,佔初步調查學校中的四成之多。其中,開南大學的學生宿舍,甚至晚間十點就要點名。多數學校點名時間則為晚間十一點,三次沒點到即要強迫退宿。

學生普遍質疑這樣的規定是否應當繼續存在。今年五月高師大學生在接受學校的普查問卷時,即有76.3%的學生支持宿舍應自由進出,不該有門禁或點名。在這些學校中,不少學生因難以忍受學校的不合理規定,得花上數倍的費用自行到校外租屋,承受更重的住宿費用負擔。家父長的威權管理,成了壓迫學生、圖利校外房東的來源。學權小組更觀察到,有的學校甚至是對一般宿舍管制較嚴格,卻對較昂貴BOT的宿舍較寬鬆,根本就是逼迫學生要「拿錢換自由」,讓學校和廠商從中牟利。

過半數門禁、點名措施只針對女性

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將該校的「學則」、「學生獎懲辦法」、「學生申訴辦法」,上網公開?

學則及學生獎懲辦法為大學法明訂各校應訂定的基本校規,內容包括入學、修課、獎勵、懲罰和退學的標準。學生申訴辦法則為學生在大學遇權益受損時,尋求救濟的基本法規。對學生權利來說,是關係最為密切的三份校規。而校規的上網公開,則使學生及社會大眾得以檢視該校對於學生行為的看法,也使所有在校學生能依據校規行事或據理力爭,避免了因學校管理者喜好而擅加獎懲的可能性。

以上三項校規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必須主動公開,即便是私立學校,依據釋字382號解釋以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視為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故應比照公立學校辦理。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學生或社團如要出版刊物,是否須經校方審查許可?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價值,透過不受限制的言論發表,政策及思想得以公開討論及檢視,民主才有實踐的可能。在出版法廢止逾十年後的今日,刊物審查早已不存在於社會,但在代表著自由的大學內,仍有不少學校保留此制度,對於言論自由早已是公認價值的台灣社會是一大諷刺。

刊物審查代表著學生發表意見的自主權被學校所限制,學校有權透過此制度限制學生對內對外發表意見,美其名是為了保護學生,避免學生發表如誹謗或人身攻擊等可能觸法的言論,但更多時候,審查制度卻是回過頭來避免學生發表校方施政不當,或揭發醜聞的內容。我們認為不當言論應交由國家法律處理,這種假定學生言論會觸法,因此需要事前審查的論調,違反了法律上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們無法認同的。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評鑑指標:學校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的席次比例?

在校內公共事務的討論與決定上,除了號召群眾展現學生集體的力量的體制外方式,擁有體制內的力量,共同參與討論校內各種事務,也是學生權力展現十分重要的一塊。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這條規定乃各校學生經多年努力爭取而得,在法源上客觀上保障了學生參與學校決策的權力。然而具體落實在各校時,卻遭遇到許多問題。部分學校未明文規定參與校務會議的學生出席人數,部分學校學生代表長期缺席校務會議,部分學校學生僅「列席」,而未有影響會議的權力。上述各種情況,即在客觀上形成「學生無法在校務會議上彰顯學生權力」的狀態。因此觀察各校對於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的狀態,可以管窺各校學生權力展現的狀況。

評鑑指標:目前學生想住學生宿舍是否需要「抽籤」(或限定某些年級才可入住)?

台灣雖然大學錄取率提高,大專院校卻普遍存在宿舍不足以供應學生的情形,而未合理擴增宿舍,提供同學安全與價格合宜的住宿空間的情況下,許多大專院校為求『公平起見』,每年辦理宿舍抽籤,讓有住校需求的學生們幾家歡樂幾家愁,此外有些學校還會限定某年級以下優先或大一強制住宿,以及各種順位、扣點規則來搭配宿舍抽籤制度,但這些規則每年往往產生各種『特殊案例』,由於各種離奇原因被降低順位、候補次序的學生,住宿的權益就此縮水。我們認為,學校有責任提供每一位學生選擇是否住校的權利,因此將是否以抽籤決定住宿生名單列入評鑑學生權益的指標中。

評鑑指標:校規中有無「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的處罰條款?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訂:「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人是社會性的動物,因著集結、溝通,我們的文明得以發展。在集會遊行的場合,人際間直接的面對,打破了主流媒體的單向傳輸,成為意見交流、爭辯的機會。但正也因為如此,一個極權專制的治權往往會害怕人們的集體現身,特別是對於政治意見的表達,又為統治者所懼怕排拒。大學校園做為一教育、知識生產與爭辯的場域,理應鼓勵人們有更多討論交往的機會。然而,在台灣的教育史上我們卻見到許多次,學生們因集體表達意見遭到統治者迫害的故事。1949年,師大台大的學生曾因以集會、遊行、投書等方式對政府表達針砭,而被政府補殺入獄;1970年代台大哲學系事件,亦是因該系師生集體對國家提出建言而遭迫害。

現今多數大專院校的學生獎懲辦法雖無明文規定不得於校內集會遊行,然而我們卻可發現不少類似的規定,如「蓄意破壞公共秩序」、「製造噪音,擾亂校園安寧而影響正常教學活動,且不聽勸阻者」之類的條文。我們必須看見校園中的權力關係,僅記歷史的教訓。當弱勢者集體現身向掌權者發出聲音時,掌權者往往會以各種理由將之污名。如2008年底,台師大校方片面更改選課規則,影響學生修課與畢業權利時,上百名學生因校方遲遲不願公開說明新制源由與優缺點,憤而集結至行政大樓並包圍教務處。當時行為確已「影響正常教學」、「擾亂校園安寧」,甚至還不聽在場師長的勸阻。事後教務長甚至發出全校公告責怪部分同學「聚眾爭鬧」。在今年(2010),高師大校方也以活動未經申請許可為由,宣告由其學代會發起的遊行活動違法。事實上,這些行動都肇因於校方不願積極正面地與學生公開討論,迫使學生必須以集會遊行的方式,集體現身要求溝通。而這樣的行動方法,正是以干擾校方的「正常運作」、「妨礙安寧」來達到其目的。當學生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而無救濟之道時,當然應有更為積極的手段來面對握有行政資源的校方。大學做為社會進步與知識爭辯的場域,若是連師生之間的爭執無法透過理性溝通來解決,還需出動學則加以懲罰,那麼我們如何期待更為複雜的台灣社會有理性溝通的可能?

評鑑指標:學校性別平等判準

Q:請問您就讀的學校,目前學生可否選擇入住「混有異性別」的學生宿舍(男性與女性混宿)?

男女分宿,這件事情從表面上看起來很正常,也很合理,但是卻將性別的分類僵化成只有女生、或是男生,從而忽略多元性別之可能:喜歡化妝、穿著女裝又愛打扮的生理男性;穿著中性、雌雄難辨的生理女性,以及更多非主流的性別樣貌,她/他身為校園中的學生、且同樣身處在性別二分的宿舍當中,卻難以找到適合自己的「歸宿」。因此,我們認為學校如何訂定宿舍的性別分野足以顯示學校是否重視每一位學生個體的異質性,而不是為了管理方便將性別化約為男女兩種。

Q:請問您就讀的學校,目前男女宿舍是否存有差別規範(例如女宿有門禁,但男宿則無)?

無論其性別、種族、階級為何,每位學生皆應被授予其身體自主權,若有按性別來區分的宿舍或者是校園規範,都應被放大檢視、甚至是批判。

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評鑑指標:目前學生校內機車停放是否收費?

學生的主要代步工具多為機車,而代步工具對於大學生而言,有一定的重要性。不只是連結學校與住處的媒介,也是校區與校區往返的重要工具之一。

首先,台灣各地的大學,周圍的交通便利程度差距極大,有些坐落於大眾運輸便利的都會縣市,然而有些卻位於大眾運輸不便的縣市,甚至位於山區。因此,「通勤」一事對於不同大學的學生來說,可能有天南地北的差別。以位於台北市的國立臺灣大學為例,該市擁有全國完備的大眾運輸系統,該校學生可以透過便利的大眾運輸通勤;再以座落於南投縣埔里鎮的國立暨南大學為例,該校位於南投山間,學生的通勤相對困難許多。因此,代步工具顯得十分重要。

再者,許多大學擁有不只一個校區,而校區與校區之間,也可能有一定的距離,因此學生往往需要代步工具來往返各校區。若是學校提供的校車無法滿足需求,而該縣市的的大眾運輸系統又不足以應付往返,則學生多會選擇以機車來往返校區之間。

如上所述,機車作為大學生的主要代步工具,對於大學生的求學與生活有很大的影響。而各大學應該正視學生使用機車的需求,並秉持不造成經濟負擔以及便利學生的態度,提供免費的機車停車位供學生使用。

評鑑指標:目前學生會可否要求校方「代收會費」?

依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後段規定: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論是「由學校代 寄繳費單」或「將會費包含在學雜費再撥款」,都算是「代收會費」。

學生會費由學生繳納,提供學生會運作的經費,是學生會經費的重要來源,也深深影響了學生會「自主性」。學生會假如沒有收取到足夠的經費,則往往須仰賴公司企業贊助或是校方補助。公司企業贊助並非無償,學生會往往必須協助贊助商在校內宣傳或舉辦活動,若這類的活動過多,勢必排擠學生會日常之業務,使得學生會必須分心來應付贊助商的要求,不利於學生會業務的運作;另一方面,若是學生會過度仰賴校方的經費補助,則會增加學生會對於行政單位的依賴,使學生會無法獨立自主運作,讓行政單位有干涉過當的機會。倘若校園出現學生意見和校方意見相衝突時,一個財務依賴校方的學生會,要能忽略「金主」的影響而專心捍衛學生權益,實是相當不容易的事。

此外,校內學生員額眾多,少則數千,多則上萬,要一一收取費用必須仰賴足夠的人力和成熟的會計制度,並非一般學生會可以輕鬆負擔的業務。然而校方行政單位擁有專業人員處理出納業務,並有運作良好的會計制度,而且已有向全校學生收取費用的制度化流程,所以由校方來代收學生會費勢必比學生會幹部自行收取來的省時省力,因而學生會費的收取會簡便很多,有助於學生會的經費穩定,進而強化學生會的自主性。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由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會(代表學生的學生自治組織)?

我國大學法中明文保障學生會的設立。大學法第33條:「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自解嚴以來,「民主與自由」已成為台灣社會的肯認的的核心價值,也成為政府治理與政策制定重要方向。學生是大學中主要的組成成員,但是在大學的運作體制中,學生參與校務運行與決策的機會有限,然而校務運行與決策產出的制度與政策往往和學生切身相關。秉持民主與自由的理念,學生在大學之中不應只是被動的接受制度安排,也應有權利參與校務運作,爭取學生應有之權益。而大學之行政單位關於學生事務的規定,應保障學生之自由,充分授權於學生自行治理,不應外加不必要的拘束。

此外,學生會的產生也必須符合民主的程序。學生會必須由學生選舉產生,才能充分體現全體學生的意見,學校行政單位不應干涉學生會的組成。

因此,成立代表全校學生之學生會,有助於學生意見發聲,代表學生參與校務運作,將學生意見化為實質的改變。

2010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公布暨學權論壇

這一學年,我們各大學的校園發生了許多事:

充滿爭議的集會遊行法被引進校園;
長年的宿舍門禁引發了學生遊行;
提倡減碳愛地球,學校推行「無肉日」片面取消葷食選擇,導致學生反彈;
學校為了方便施工放出「大絕」,宿舍無預警連續停水五天;
校車不當收費,學生叫苦連天;
爭取男女混宿,學生夜宿帳篷;
有感於校園事務上遭到噤聲,學生成立《基進筆記》;
學生認為學生會無法保障學生權利,呼籲廢除學生會重新制憲;
戒嚴陰影難除,學生刊物《庚云報》遭受學校打壓;
學生媒體被認為「不夠專業」,在校內慘遭禁播

種種現象告訴我們,當今的校園仍然不夠民主,行政決策的過程中,充滿了武斷和壓迫;校園人權的程度也未能與時俱進,確立學生乃是學校主體和行為主體的事實。學校裡的圍牆猶如人權的藩籬,阻絕了學生本應享有的權利。而在上述諸多的案例中,其實只有極少數的學校「有幸」能發揮些許的運動能量和媒體效益,將學權問題浮出檯面,絕大多數的時候,你(妳)我其實都被迫著「與不合理的制度妥協」,覺得「改變不了,講了也沒用!」。

學權評鑑的誕生,正是希望扭轉這種「被動」、「逆來順受」的困境,這一次,由學生「主動出擊」,匯集了學生自治、學生運動、社會運動三個領域的意見,討論出七大類別的學權指標:

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校內宿舍是否有「熄燈」規定?

大學生住在宿舍,等同於在校外租屋,校外的屋主不會要求晚上要熄燈,原因是會干擾租屋者的生活作息,那校內為什麼可以規定學生熄燈呢?

  

現行《教育基本法》第8條部份條文:「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熄大燈的管理辦法雖然沒有直接碰觸學生的身體,但是會使在夜間讀書的學生視力減弱,並且間接影響到學生的生活作息。因此廣義來看,統一熄燈的作法會侵害到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和人格發展權,在最低限度的法律要求上,「熄燈」是不合理的作法。

並且,在校園主體的權力關係上看,我們認為大學生已經是成年人,對於管理生活有充分的自由權和自主權,且現今「特別權利關係」不應存在於大學校園內,學生求學並不如在軍中服役,而是在大學校園中具有主體地位,因此有權力主導生活管理相關政策的民主討論程序,制定出最符合學生需求的合理政策。

然而現在各校的熄燈管理規定,一部分遺留自戒嚴時期,一部分則來自校方的片面制定,這些過程都視學生為客體,並不尊重學生的意見。而且,學生個體之間對於生活管理的想像和價值觀各不相同,單一制度化的熄燈規定將會限縮學生的自主空間,無任何正面的教育意義。我們咸認為,「熄燈政策」既侵害學生權利,又沒有任何生活管教的積極意義,理當立即予以廢止。

理想的大學公民教育,理應是一個成熟、相互尊重、並且民主化的教育過程,這些過程就展現在對於生活管教政策上面。因此無疑的,「熄燈與否」是很重要的學生權利指標,該項指標表現不佳的學校必須重新檢討各項生活輔導管理辦法是否在尊重和保障學生自主性的精神下制定,才有機會邁向民主自由的頂尖大學。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校內宿舍是否有「斷網」規定?

我們認為,網路的使用乃是公民權利的一部分。在現代社會裡,我們利用網路進行各項活動,包含學 術上的交流,或是為了滿足生活上的需求,網路已經成為我們不可或缺的工具。BBC全球服務(World Service)在今年3月發佈的一項跨越26國的研究結果顯示,在27,973名的成人中,有79%的受訪者認為使用網路使 用權是人類的基本人權之一。在芬蘭、愛沙尼亞等國家,網路使用權更已經正式立法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

如果網路使用權是全球公民所共識的基本人權,那麼近年來,大學校園宿舍內開始實施的任何「斷網政策」、「限流政策」、「限制進入部份網站」等等的措施都是侵害人權的行為。也由於這種侵害人權的政策容易引起學生的反彈,各校通常不開放學生參與相關政策的討論,因此「斷網政策」的背後往往包含了侵犯學生成為校園主體的事實。

現在台灣已經高度民主化,理論上已經屏除了戒嚴時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學生在大學校園中的地位應由「營造物利用關係」轉變成「不可或缺的構成員」,然而從校方制定相關「斷網或限網政策」的思維邏輯上來觀察,學生似乎仍未被看作是校園主體,因此「斷網或限網政策」可當成民主倒退的警訊。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校內宿舍的各種管理規則是否由住宿學生(代表)自治決定?

住宿學生作為宿舍的主體,校內宿舍的各種管理規範即應該由住在該宿舍的學生自行決定。許多大學的宿舍管理規範均由教師與行政人員代表決定,而更有許多大學的宿舍規範已經是沿用數十年而未與時俱進的老古董了。為了因應每棟宿舍情況的不同、反映社會的變遷與體現真正的宿舍生活自治,我們認為宿舍的各種管理規範應該由住宿學生自治決定。

放在學生自治的權利下來看,宿舍生活也是住宿學生在校園中的生活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支持學生在校園中擁有自治的權力,當然也包括了在宿舍中自治的權利。

況且,現行宿舍規範的制定者,都不是實際住在宿舍的人-他們不僅已經與學生的思想難以接軌,而且也不可能實際了解各棟宿舍的生活情況、規範的適用性與規範對宿舍生活所帶來的影響。

因此我們認為,校內宿舍的各種管理規則是否由住宿的學生自治決定,是學生權力是否獲得保障的重要指標。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學生要成立新社團,是否須經校方審查許可?

在我國憲法中,集會結社是受保障的基本自由-在學校中也應該是。成立社團是集會結社的一種表現、如果需要經過學校審查許可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基於人的各種自由應受到保障,學校即不應該以任何形式對學生要成立的社團做審查-無論是以諸如「避免學生違法」或「避免學生破壞校譽」等理由,都不足以構成可以阻礙學生自由成立社團的藉口。

我們認為,學校不得在學生社團成立之前,就先假定學生社團可能會有任何的行為而因以做事前許可或不許可的限制。無論是在學校內或社會上,均已經有各種針對行為而做的規範;學生社團在做出任何違反規範的行為後,本來就已經會獲得該規範的處置,不需要、也不應該在事前做任何的限制。

以各種理由在學生社團成立前做審查,便從一開始就限制了學生行為的自主性,也侵犯了學生在校園生活中的權利。我們應該保障學生在校園內做任何事情、發表任何言論的權利;而由法律與規範來對行為做的限制,也應該是在行為發生之後才加以懲處。因此我們認為學生是否受保障,得以自由成立社團,是學生權利的重要指標。

2010年8月8日 星期日

評鑑指標:學校是否將校務會議等的紀錄上網公布?

大學的決策方式,對多數學生來說,是個較為神秘而陌生的領域。一般除了參與校務會議等的學生代表與幹部外,很少人對它的進行方式有根本的了解。此外,學校的政策無論結果是否為全體學生接受,最要緊的卻是它的程序是否合乎規定、是否有客觀採納學生代表的意見等,但一般學生對於這些細節也無從了解。以上兩種陌生狀況使得學生與關乎學生權利的學校決策產生莫大的隔閡,信任與參與感皆無從建立,形成了不利於學生參議的環境,阻礙了學生權益的爭取與提升。

有鑑於此,學校必須將校務會議、學務會議以及行政會議等的決策程序之相關紀錄透明化,開放給所有人檢視與了解,才能消弭隔閡、填補落差。學權調查小組因此將會議紀錄是否上網,做為學校學生權益的指標之一。

評鑑指標:學校是否存有僅是代替校方職員工作的服務課程?

服務學習課程將「服務」與「學習」整合,讓大學生及早在課程中投入對社會的服務工作。它著重學生自發的投入與學習,同時兼顧接受服務的單位或社區之需要,取代了傳統的「勞動服務」,成為近年來大學教育發展的重要趨勢。

服務學習課程培養大學生團隊合作、溝通協調的能力,有助於往後的專業歷程。大學生用自己的雙手投入、接觸社區的同時,也學習到了身為社會一份子所需具備的敏銳度與社會關懷。對學生而言,這些都是其他課程與活動所無法媲美的收穫。對一間大學而言,服務學習除了教育學生、服務社區之外,更是大學教育與社會不脫節的重要表徵。

不幸的,部分大學依然將打掃校園、在系辦等學校單位打雜等相當於替代校方職員的工作,做為服務課程的實作項目。這些沒有自主性的強制勞動掛著服務之名,卻無法帶給學生服務學習應有的收穫,更無法將學生的勞力投入社會上有需要的角落;學校方面則節省了不少人事成本,更可能減少工讀生的聘請。

此種將服務課程錯置的現象,不但影響了學生的服務學習權益與工讀的機會,更是大學自私自利,與社會脫節的現象,學生權益調查小組因此將替代校方職員的服務課程有無,做為監督、評分的指標。

評鑑指標:學校10年來學雜費漲幅是多少?

我們認為,任何形式的學費調漲,都是增加了學生的受教育成本,使得求學得更講求未來能「回本」(而忽略非應用性的冷門學科),並且讓社經背景弱勢的學生蒙受不公平。就學貸款並無法改變這些問題、只是延後問題。

實際上,學費可以、也應該改由企業及人民的「累進稅制」來償付,讓教育費用有社會重分配的機制,而廢除私人學費的概念。英國大學教師會(UCU),在今年面對金融風暴後的調漲學費浪潮,即提出這樣的主張。

為了不讓評鑑受到「學校既有的資源多寡」過度影響,我們不以各個學校的「學費數額」作為評鑑標準,而是以學校「歷年來的學費漲幅」為準:漲幅越多的,我們認為越是罔顧學生權利,也越強化了該校教育「私有化」的程度。我們設定以10年來的歷年漲幅為計算,以避免隔年調漲,漲幅沒在當年反映出來的誤差。

也許有人會質疑:學費調漲,代表的是學校資源增加、教育品質會提升,怎麼會說是侵犯學生權利?

然而,這並非現實上的邏輯。根據我們的觀察,當前台灣幾乎所有「學費調漲」的大學,都伴隨產生「政府補助大學經費陸續減少」、「每人所獲教育資源下降」的趨勢,也就是說,學費調漲只是拿來填補了學校經費減少,學校教育資源並未增加。

更何況,儘管學校資源真的因學費調漲而增加,但這也仍然無法迴避,高學費將增加人民教育成本,及使高等教育「階層化」、「私有化」加劇的問題。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打工」時遭遇的權益紛爭?

隨著學費調漲與高教延長,大學生的就學成本不斷提高,也使得有越來越多的學生得在課餘時投入各種「打工」。

過去,官方或學校多半宣導學生打工「不要被騙」,殊不知,勞力市場上「違法侵害勞工權益」的,比「騙人」的多得更多。在中南部,不少學校周圍的工作,一律時薪都只有75-90元,低於基本工資也不見有人處理。學生要找到遵守勞動基準法令的工作相當困難,為維生卻不得不接受,有糾紛多數也求助無門。種種成為廉價勞力被剝削的狀況,卻從未聽學校關心。

我們認為,各大學在推動學生事務上,應當將「提供制度化的機制,協助學生爭取「打工」時遭遇的權益紛爭」,列為重要工作。

學校與其花時間去審查學生刊物言論、檢查宿舍內務、禁止集會遊行⋯,不如將精力花在讓學生蒙受不合理對待的問題處理上,例如學生打工遭罰薪、欠薪、無法領取基本工資、法定加班費、資遣費⋯等違法侵權問題。

以各大學相對個別學生豐厚的知識和行政資源,當可提供學生法律諮詢,甚至建立申訴管道,陪同、代理打工學生與違法不肖雇主爭取權益。問題只在於,學校有無把學生的處境放在眼裡,將維護學生各方面的權益視為校務上的重心?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大學部學生「校內工讀」的時薪為多少?

越來越多人指出,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岌岌可危。不但有著「低薪化」的趨勢,甚至遭逢各種違法對待的狀況,比比皆是。而其中一個帶頭壓低大學生打工工資、侵犯學生勞動權利的,就是大學本身。

校內工讀本有著的「學術津貼」意涵,讓學生能就近安穩工讀、不荒廢學業;有時更有著「社會救助」的意涵,限定「家境清寒學生」才能校內工讀。然而,在台灣,校內工讀生卻成為廉價勞力,時薪多半在95到100元左右的基本工資水準。

這樣的狀況見諸其他國家,絕非常態。英國不少大學的工讀生薪資,往往是基本工資的將近兩倍,每小時達10英鎊;美國校內研究生擔任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就足以養活自身、還免除學費,大學生校內工讀薪資也多高於基本工資。

更重要的是,我們觀察到,「校內工讀」有被用以替代「校內既有行政人員」的趨勢,但薪資卻是明顯的「同工不同酬」,有違我國勞動法令「同工同酬原則」。有的學校將一個月薪35000元的行政人員工作,拆給工讀生來做,卻只給時薪95元,還不替其加保勞健保,薪資成本至少減少一半。

所以,我們認為有正當的理由認定,學校並非無力償付,而是利用學生的勞動力,卻不付給他們同等勞動水準的薪資。校內工讀時薪被壓得越低,越是侵犯學生權利。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租屋」時遭遇的權益紛爭?

隨著大學學生容量持續擴張,學校宿舍擴張速度非但未跟上,甚至還有減少、改為BOT的趨勢,選擇「校外租屋」已經是絕大多數大學生的共同經驗。

學生選擇在校外租屋,如果原因是校內宿舍不夠,代表著學校未善盡提供學生宿舍的責任,將其轉為學生自行承擔,已先是損害了學生住宿權利。然而,當學生至校外租屋,倘若遭遇房東苛扣押金、溢收押金、片面解約…等糾紛,校方又未提供有效協助,是第二層次的損害學生住宿權利。

我們認為,基於學校有責任提供學生妥善適當的住宿設施,學校若因資源有限、不願興蓋宿舍,將學生「趕出學校自行租屋」,則更有責任保障學生在校外租屋的權益。以學校的人力、資訊等資源優勢,可依據使用者經驗協助學生建構「優良房東名單」、「不良房東名單」,並且可提供法律諮詢,或陪同學生與房東協商、調解、甚至訴訟,改變學生與房東間資訊和地位不平等的狀況。

因此,「學校有無機制協助學生爭取「租屋」時遭遇的權益紛爭」,是一所學校關注學生權益與否的重要指標。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必修」的軍訓(一)、(二)?

儘管依大法官會議380和450號解釋:大學法及教育部不得統一規定大學必修軍訓,改由「各大學自訂」。然而,這十多年前發佈的解釋,直到今日,仍多數大學墨守陳規,從未檢視過代表軍事、威權思想的「軍事訓練」是否不應必修,繼續蕭規曹隨、漠視大法官的意旨。

有些學校會辯稱:學生自己也會想上軍訓課,而且男生上了軍訓未來可以折抵役期,是為了學生好才繼續排定必修。但是,現實上過半數的大學都是規定「男女皆必修軍訓(一)、(二)」,為學生好、折抵役期明顯是藉口。實際的原因,要不是沒有認真思考過自身學校的課程發展,想說「留著軍訓必修也不會怎麼樣」;就是為教官留在校園安排正當依據,保存威權時期遺留的陰影。

我們主張,軍訓課不該是任何大學的「共同必修」課程。若要在學校內開設軍訓課,也應頂多為「選修課程」,且其教學內容和品質要符合大學課程水準,而非是讓教官繼續長存校園的充數藉口。軍訓課是否「必修」,在這脈絡下,成了一個學校是否尊重學生受教權益和關心課程發展的指標。

評鑑指標:學校目前有無「二一退學」的相關規定?

我們認為,任何以「學分通過比例」為判準的退學規定,不論是二一、雙二一、三二退學,都不適當。就該規定的負面影響思考,它不但片面阻斷了成績落後學生的學習權利,也變相鼓勵學生選擇「容易pass的課程和老師」,以避免遭退學。

實際上,某些科目「被當掉」的學生,已經遭受懲罰,必須「重新修習」該科,才能取得學分,否則也沒有畢業的機會。「學分把關」在授課教師手中,在這樣的規則下,規定「該學期部分學分不及格」即強制退學,本無必要性。

再者,每個學生都有學習上的特殊狀況,或許因為探索人生興趣、或許因為情緒憂鬱、或家庭、身心狀況使然,而無法每學期皆跟上軌道。這些學生學分過不了已大受打擊,甚至還要被退學斷絕學習機會,形同更加弱勢,此規定恐怕有違教育原則。

不少人會擔心,如果取消「二一退學」制度,是否會導致大學的學術品質下降?我們要說:學術發展關鍵在「良好的教學互動」與「授課教師認真把關」,而非以退學威脅學生。

歐、美先進國家等大學未曾聽聞「二一規定」,學習水準也未必落後台灣。有此可見,儘管是為了把關學術品質,「二一退學」也只是個粗糙、廉價的規定,過度、不顧特殊情況地侵犯了學生的就學權利,應當廢除。